
很多人在投保保險時,常常因為貪圖一時便利,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部分,會委由其他人代為簽署,甚者還會由保險業務員簽署,這在保險契約訂定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當真有這樣的情勢發生時,對於保險契約的效力影響為何?
投保人壽保險是和保險公司簽訂一份長達十年的保險合約,它不像買東西那麼簡單。國內有許多人是基於人情或被迫,才購買保險的,所以對於簽訂一份合約所應該注意的事項,都未予關心,而將一切都放任由保險業務員處理,甚至連印章也都交由業務員保管,這是相當危險的事。
一份人壽保險契約如果不是要保人(即投保的人)親自簽章,契約效力就會有問題。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因此,如果是先生替太太投保,不但先生(要保人)要親自簽名,太太(被保險人)也必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否則,這一切的效力便有問題。
保險業務員代表保險公司,業務員因銷售保險所作的行為,若傷害到保戶的權益時,保險公司應當負連帶責任。因此,若是業務員代簽的名,在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便不得主張業務員沒有代理保戶簽名的權利,因此該契約無效。但消費者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必須自己舉證是由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名的,而這種舉證有時會因業務員離職,或買保險的當事人已死亡而產生困難。
所以,為避免日後的糾紛,消費者在買保險時,必須多花點心思,詳細閱讀有關的文件,親自填寫要保書的內容並親自簽名。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並非同一人的話(例如太太幫先生投保,母親替兒子投保……等等),也要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假設買了保險之後,才發現業務員代簽名,或要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的話,應該要主動和保險公司聯絡,補辦手續,以避免日後的理賠糾紛。
身為一位有職業道德、負責任的保險業務員,應該要負起教育保險消費者的義務,指導保戶如何填寫要保書,解釋告知義務的內容及重要性,並交代客戶妥為保管保險相關文件,而不是所有的手續都由業務員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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