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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夫妻離婚對於保險效力上的影響

  現今社會,夫妻離婚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這樣的狀況是當事者雙方都不願意見到,但是當真的發生的時候,對於共同擁有的東西或權力,也必須做一個清楚的切割。我門發現很多保險契約的簽訂,常常是由夫妻另一方為對方購買,受益人也常常指定為自己的終身伴侶。所以,當雙方協議離婚時,保單的受益人也必須做一個適當的處理。

  人壽保險契約牽涉的當事人和關係人,包括出錢買保險的「要保人」,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及事故發生時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三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人。前例中,太太替先生買保險,指定自己當受益人,太太便是要保人,先生是被保險人。若雙方並未離婚,則當先生死亡時,太太便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為了避免謀殺及賭博行為,我國保險法特別規定,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並非同一人時,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具有某種經濟利益關係,並且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該契約是無效的。所以,要保書上除了要有要保人的簽名外,也要有被保險人的簽名

  所謂某種經濟利益關係,在學理上稱為「保險利益關係」,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若沒有這種保險利益關係,該契約便無效。至於要保人和什麼人之間有保險利益關係呢?依我國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種關係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的關係,除了以下四種關係外,要保人是不能隨便幫別人投保人壽保險的。

  1. 本人或家屬。
  2. 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
  3. 債務人。
  4. 管理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的人。

  保險法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關係之存在,規定只要在訂立契約時存在即可;至於契約存續期間保險利益關係中斷,並不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因此夫妻離婚,保險契約的效力並不會受到影響。如果想要更換受益人,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只要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都有權利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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