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許多人購買人壽保險是基於人情,或是受不了保險業務員的強力推銷,並沒有仔細衡量自己的保險需要,也未考慮到本身長期的繳費能力,這樣勉為其難成交的保險契約,常常因許多外來的因素而中途解約,對保戶而言,不但造成金錢上的損失,也延誤了完整保險規劃的設計。
當然,也不能以偏概全地認為透過親戚朋友購買的保險都不好,或是業務員推銷的保險計畫都只是為了佣金;但是如果買的人並沒有完全接受、了解,也不清楚投保的目的是什麼,或是對買保險有錯誤的期待(例如認為可領回的滿期金加上累積紅利金,比銀行定存划算),便容易發生保險糾紛。
也有一些情況是,保戶在收到保單或投保一段時日後,才發現保單的內容和當初業務員所告知的有相當大的差距,但因為已經繳了好幾期的保險費,要保險公司退費也不大可能,有一些人便在這種情況下自認倒楣,沒有再繼續繳費。此時如果保戶想要提前解約的時候,又該如何處理呢?
為了避免類似的糾紛,並保障投保大眾的權益,國內壽險公司從民國七十八年元月起,便提供保戶「契約撤銷權」,也就是同意當消費者在購買保險後一段時間內,仍可向保險公司要求撤銷該保險契約,並要求退回所繳的保險費。
這項措施剛開始實施時,有些公司規定保戶繳交保費十天內得撤銷契約;有些公司則規定保戶收到保單後十天內得撤銷契約。這兩種作法時間點起算不同,容易讓投保大眾產生混淆。因此,財政部在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修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時,便將「契約撤銷權」的規定列入示範條款,並要求所有的壽險公司一律提供保戶從收到保單後十天的猶豫期間。也就是說,所有的投保大眾,都可以在投保並繳交保險費後反悔,要求保險公司取消該契約,並退還所繳的保險費;而保戶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時間,一律是從保戶收到保險單的第二天起算十天內。
辦理契約撤銷的手續很簡單,保戶只要填妥通知書,註明保戶姓名、保險種類、送金單(即保費收據)號碼、經手人姓名並蓋上要保書上所留印鑑,規定期限內以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往保險公司銷保險契約即可。要保人一旦行使契約撤銷權,該保單的效力便從要保人親自送達時或郵寄當日零時失效。
如果保戶收到保單才沒幾天,即可運用契約撤銷權。如果已超過十天的期限,也可考慮運用契約轉換權,將保單申請轉換為儲蓄性較低,但保費負擔也較輕的險種,或變更為繳清保險、展期保險……等,這些方式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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