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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研究:保費遲繳對於保單效力之影響

 

  國內目前繳交保險費的方式,大部分是採用自繳或保險公司派員前往收取。其中,保險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所以大多有設立一些優惠方式鼓勵保戶自行繳納。但是,現今大家因為工作繁忙,不免有遲交或是延誤的狀況發生,此時對於保單的影響又是如何?

  購買保險時繳交保費的方式可分為一次繳清(或稱躉繳)及分期繳交兩種。分期繳費又可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四種。分期繳交保費的方式,若保費到期而保戶未繳,保單的效力便會受到影響。

  根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若保戶的保費到期未繳,如果是年繳或半年繳的保單,保險公司必須先予以催告,催告送達後還要給保戶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如果寬限期間到了,保戶不來繳保費,那麼該保單的效力才開始暫停。也就是說,如果保戶保費到期未繳,在寬限期間內出事,一樣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而且三十天的寬限期間是從保險公司的催告函到達後起算。而如果保險公司並未作催告的動作(寄催告函,或由業務員遞送),這張保險單的效力便能一直維持

  由於考量到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負擔,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便規定,只有年繳及半年繳的保單,保險公司才需要負催告的義務。如果是採季繳或月繳方式的保單,保費到期沒繳,超過三十天,該保單的保障便自動停止,保險公司不需要另發催告函。保戶若想補繳保費恢復停效後的保單效力,則須辦理復效手續。保險公司都會訂定保戶能申辦復效手續的期限,而這個期限依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不能少於兩年

  近年來,雙薪家庭日增,傳統到府收費的方式已逐漸不符上班族的需求,因此,保險公司也發展出利用金融機構轉帳代收保費的方式。在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便特別規定,只要是保險公司與保戶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交付保險費者,不管是月繳、季繳、半年繳或年繳的保單,保險公司在知道保戶未能依約定繳交保險費時(如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都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而寬限期間就從催告到達的第二天起算三十天

  因為只要保險公司無法從約定的金融機構收到續期保費的款項時,保險公司都必須要做通知及催繳的動作,而且在催告到達後三十天的寬限期間內,保單的效力仍然存在,所以利用金融機構轉帳保費,對月繳或季繳的保戶而言是相當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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