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今社會,我門常常在電視上看到許多家庭因為經濟因素而導致有些人選擇以自殺方式解決其一生;或者是年輕男女因為感情因素而選擇燒炭自殺。這樣的行為我們並不鼓勵,也為他們以這樣的方式結束生命而感到惋惜。但是在保險上,對於這樣的行為到底有什麼樣的限制呢?
人壽保險的最主要目的,在於當被保險人不幸死亡時,可透過保險金的給付,保障受益人的經濟生活。但是,如果保險事故是由投保的當事人故意造成,例如要保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或是保險契約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例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及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等狀況;或是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殘廢……等,對於這些狀況,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及保險的基本精神,保險法及保險契約條款皆規定,保險公司對於自殺可不負理賠的責任,但投保兩年之後才自殺或才因犯罪被處死者,保險公司仍應理賠。而被保險人是否由要保人或受益人謀害致死,保險公司須舉證證明。
所以,當保戶是在兩年內自殺身亡,保險公司當然會以此做為除外責任,拒絕理賠。如果投保時間距離自殺時間已達兩年以上,雖然這樣的行為依然是有違會善良風俗,但是也可以判斷保戶在投保當時並無道德風險的存在。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能以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拒絕理賠了。
(本文所有權為安康保險擁有,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