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喝酒文化一直存在,雖然政府一直告誡車主不得酒後駕車,也寄出重罰的手段。但是還是有很多人不顧生命安全,貪圖一時方便而酒後駕車。當因為酒後駕車導致發生意外事故,進而使得被保險人死亡,此時,保險對於這樣的事故該負擔什麼樣的責任?
為了防止不肖分子詐騙保險金,以維持社會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許多種類的保險單都設有「除外責任」的規定,也就是規定一些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的事項。人壽保險的除外事項有: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契約回復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殘。
- 被保險人因犯罪被處死,或越獄、拒捕致死或殘廢。
而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則會因為事故及期間兩種原因而產生。
-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被保險人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因原子或核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但契約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角、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因此,被保險人酒後駕車致死,是屬於傷害保險除外的一項,保險公司主張除外責任不賠,當然有理。至於人壽保險的部分,則因為並非故意自殺或自殘,也不是被要保人或受益人謀害,更不是因犯罪被槍決,所以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此外,前一陣子有保傷害險的保戶因飆車致死,被保險公司以保戶因「犯罪行為」(公共危險罪)致死,而主張是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不予理賠,受益人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最後法院仍以被保險人的飆車行為已構成公共危險罪,而判決保險公司的主張有理。因此,投保傷害險的保戶,對於保險契約中的除外責任應該特別留意。

但是,到底什麼樣的狀況才算是酒後駕車?酒精濃度到多少才算是觸犯公共危險罪呢?其實,只要有飲用含酒精的飲料或是食用以酒料理之食物,使得體內還殘留酒經濃度並進行駕駛行為都是酒後駕車。只是,經由專家研究,在體內殘留之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標準才會影響到人類在駕駛行為中的判斷力與行為能力。於是,國內將酒後駕車依其身體內殘留之酒精濃度不同,而訂定了三個標準。
狀況一:
酒測值:吐氣量0.25mg/L以下
罰 則:無
當駕駛人是屬於這樣的狀況時,在國內目前的法律及法規中,都是屬於不罰事件!!但是,這依然是酒後駕車的一種,所以警察人員通常是採用勸導的方式,促使駕駛人停止駕駛行為。
狀況二:
酒測值:吐氣量0.25mg/L~0.54mg/L之間
罰 則:
- 未肇事:罰鍰1.5萬~6萬;扣車保管並吊照一年
- 肇事(人員受傷):除第一項罰則外,尚須吊扣駕照兩年
- 肇事(人員死亡):除第一項罰則外,另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
- 汽車所有人有責任需制止酒駕行為,如未制止,可罰1.5~6萬元並吊扣駕照3個月。
在這個狀況下,如果還有肇事導致人員傷亡的話,不僅僅是觸犯交通罰則,還會因此而觸犯刑法。如是職業駕駛,會觸犯業務過失致人受傷或致死罪;一般駕駛則會觸犯過失致人受傷或致死罪。此外,警方可依情節輕重告發駕駛以危險駕駛行為觸犯公共危險罪。
狀況三:
酒測值:吐氣量0.55mg/L以上
罰 則:
- 未肇事:罰鍰6萬;扣車保管並吊銷駕照;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 肇事(人員傷亡):同第一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並觸犯業務過失(或過失)致人受傷或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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