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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高山症猝死 意外險判賠
屏東縣警局督察黃中元為登山好手,曾挑戰北大武山、雪山等12座屬台灣百岳,卻於攀登南湖大山時突發高山症不治,最高法院昨天宣判給付保險金民事訴訟,判決二家保險公司共須給付1050萬元意外保險金。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高山症發生原因出於外在環境空氣稀薄、氣壓下降,導致人體換氧效率不佳所致,其次依據醫界相關文章,可知高山症發生與攀登高度、上升速度、個人體能適應狀況等不確定因素有關,就算具有登山經驗,未有過該病症的登山者,也無法預料、避免,進而認定高山症屬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須理賠。

轉載自[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20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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