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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刺瞎一眼 國小判賠306萬
【2007.04.25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縣永和國小王姓學童協助懸掛校慶布幔遭鐵絲刺傷右眼,最高法院判決永和國小敗訴確定,應賠償王姓學童及父母共三百零六萬元。

原本活潑好動很會畫畫的王姓學童,目前已就讀國中。自此事發生後,個性整個改變,心理及人格發展受到影響。他的父母表示,小孩只因學校的疏忽就造成一輩子的痛苦,情何以堪。

九十三年四月下旬,永和國小美術科錢姓老師因校慶要布置學校的運動會場,調用五年八班的學生幫忙到頂樓垂掛大型標語布幔;郭姓同學拿鐵絲綁布幔時,不小心刺進王姓同學的右眼球,送醫數度手術,右眼視力降到零點零一以下,只能感光,無法看到東西。

法院審理時,永和國小否認校方有疏失,辯稱國小美術課本中都普遍使用鐵絲作為教學素材,王姓同學早已學會如何使用鉗子操作鐵絲;當時錢姓老師在各樓層走動調整布置,不可能陪在每位學生身旁,事發後老師立刻將他送醫,學校已盡到照顧責任。

永和國小並指責王姓學童的父母在王童在家休養期間,沒有盡到保護照顧義務,還讓王童在休養期間玩電動玩具,導致視力受損情形加劇。但永和國小無法舉證此事,法官不採信其辯解。

法院認為,學校與教師對學生的身體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永和國小老師利用美勞課,要同學從事吊掛運動會布幔的工作,應在事前告知學生工作內容及注意事項,但老師卻未事前告知,也沒有在場監督指導。

法院指出,美術課使用鐵絲教材與用鐵絲綁布幔是兩回事,叫學生用鐵絲在各樓層綁布幔,具有高度危險性;永和國小老師屬於公務員,事先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安全事項,也沒有在場督導,永和國小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2007/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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