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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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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東京海上‧璀璨人生(B)-適用職業類別1-4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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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璀璨人生,精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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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給付
最高可保1000萬
意外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
包括意外傷害看護費用給付
賣 場 編 碼 : |
TOK02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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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限 制 : |
15歲-70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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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親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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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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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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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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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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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水陸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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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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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國內非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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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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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燒燙傷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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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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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燒燙傷皮膚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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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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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看護費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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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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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緊急救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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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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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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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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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
(同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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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額1,000元/日,最高90天
加護病房日額型1000元/日,最高90天
燒燙傷病房日額型1000元/日,最高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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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之保障係指各項事故之理賠總額
所有價格一律含稅免運費,接受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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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家庭,是您人生中最精采的片段
而突如其來的意外傷害 可能打亂了您一切美好的計畫
交給我們!讓新安東京海上協助您成就完美人生
這是專為新安客戶所設計的保障專案,
每日不到8元,可以補足您原有的保險計劃,
讓您享受更好的意外及意外醫療照顧,不用擔心拖累
家人,讓您平安在外無後顧之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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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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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 (需檢附護照或有效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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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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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須年滿15足歲至70足歲,如未滿20足歲為要保險人,需附帶法定代理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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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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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本公司職業分類表之第一至第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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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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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之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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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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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每位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每一專案限投保一次,婉謝重複投保或中途追加,若有重複,將無息退還保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02.被保險人如已經向其他保險公司(包括產、壽險)投保「傷害險」保額合計超過新台幣1,000萬,其向本公司投保時除上述限制外,個人傷害險之保險金額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若投保金額合計已超過2,000萬元時,則不予承保。
若被保險人能證明其經濟能力符合高額的保障需求,不受前述之限制,但需由總公司核保人員進行風險評估,決定是否承接。
03.每位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累計住院醫療日額以2000元/日為限。
05.附約部份可自由圈選,不得重覆投保,亦不得中途加保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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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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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退休人員、學生、家庭主婦投保限額300萬。
02.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需合法居住本國達一年以上始受理投保,每人保險金額限100萬。
03.外籍專業人士在台屬白領階級者,須提供護照及居留証(兩者擇一)以及工作證影本即可比照本國籍人士要保。
04.懷孕28週(含)以上者,於產後一個月再受理投保。
05.長期駐外人員或已在國外留學者,由總公司視個案而定。
06.若從事兩種或兩種以上之職業或兼任危險性質較高之工作者,以危險性較高之職業等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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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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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02.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03.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04.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06.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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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補正及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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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加保同意書填寫有誤、資料不全,或信用卡交易未獲信用卡處理中心核准,經照會14個工作日內請將資料補正補全,俾益核發加保憑證;未於時限內補正補全者,一律以退保退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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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醫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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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已投保其他公司實支實付商品者,本公司不受理要保。
02.實之實付之醫療給付,本公司僅接受正本收據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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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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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險公司通過核保及繳費成功後,追溯自傳真至本公司收迄傳真日午夜十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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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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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途退保,按短期保費計收保費;批加(減)保費或批改職業等級,則按日數比例計算保費。
03.被保險人如同時遭受本公司承保範圍二項以上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最高給付上限為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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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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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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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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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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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核准字號:台財保字第0930750360號9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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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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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客戶郵寄或傳真至本公司,當日內我們收到客戶資料,我們會以簡訊通知客戶確認,並當日送件保險公司核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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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核保時間為三個工作天。 |
| ‧ |
核保結果,我們將以電郵及簡訊告知客戶。 |
| ‧ |
我們寄出保單時,當日會以簡訊通知客戶,請客戶留意保單寄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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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郵資,保單寄送一率以郵局限時專送方式寄出。 |
| ‧ |
我們服務地區僅限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區域,如超過上述區域請洽客服人員。 |
| ‧ |
我們將於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並確認保費後三個工作天內寄出保險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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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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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盡量說明清楚,力求與原意一致並避免錯誤及疏漏,如有出入,請以保險公司解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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