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等級1-4類者,皆無需體檢,即可投保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加倍給付
.與配偶同一意外身故加倍給付
包括住院慰問金5,000元
門診手術保險金
賣 場 編 碼: |
FUB032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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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限 制: |
15歲到70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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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寄親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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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內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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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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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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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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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陸海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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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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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同一意外身故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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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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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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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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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醫療
(二者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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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額型1,000元/日,最高90天
加護病房日額型2,000元/日,最高90天
骨折未住院3萬
住院慰問金5,000元/次,定額給付(住院治療達3(含)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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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慰問金5,000元/次,定額給付(住院治療達3(含)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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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之保障係指各項事故之理賠總額
意外傷害醫療二者擇一係指當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可以自行選擇最有利方式賠付
所有價格一律含稅免運費,接受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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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乘大眾捷運工具身故(以乘客身分搭乘) 最高1,000萬
依投保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具有固定路線(航)線、固定班次(含加班班次級包機)、固定場所及費率,對大眾開放且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交通工具,不包括僅公共私立特定機構、團體或個人專用之包車、包船。其中,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保障最高1,000萬,搭乘陸、海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最高300萬
大眾運輸工具舉例火車/捷運、公共汽車、郵輪、飛機(不含遊覽車、租車旅遊)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殘廢(以乘客身分搭乘).最高1,000萬
依殘廢等級表11級75項給付殘廢保險金
3.與配偶同一意外事故 400萬
與配偶同一意外事故身亡,本公司就「個人傷害險」加倍給付
4.緊急救護費用
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須救護車緊急轉送或至醫院急診者,本公司定額給付:救護車費用2,000急診費用500元
5.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萬
依投保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6.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依殘廢等級表11級75項給付殘廢保險金
可選擇「實之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或「定額傷害醫療保險金」
8.住院慰問金 每次事故 5,000
若住院達三日以上(含三日),另外給付5,000元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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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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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 (需檢附有效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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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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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5足歲到70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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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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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分類表之第一至第三類之標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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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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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02.倘有工作性質變更且變更後支職業類別分屬第5.6類及本公司 拒保者,應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退保。
03.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增加,未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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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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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每位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每一專案限投保一次,婉謝重複投保或中途追加,若有重複,將無息退還保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02.滿15歲〜20歲-500萬、滿20歲〜65歲-1,000萬、滿65歲〜70歲-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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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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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4歲(含)以下之未成年人,於本公司累計一般身故及殘廢保險金額以200萬元為限,且不得加保與身故相關之附約。
02.外籍人士(需檢附有效居留證)、長期赴大陸與東南亞地區經商工作者,於本公司累計一般身故及殘廢保險金額以200萬元為限,累計住院醫療日額則以1000元(含)為限。長期係指單一年度滯留大陸地區或東南亞地區期間累積逾六個月(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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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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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為限。,如未指定則為法定繼承人。
0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主,如需變更受益人,應檢具主/從屬被保險人簽章同意之契約變更申請書連同加保同意書一並寄回,經批改後始生效力,惟保險事故發生或滿期後不得變更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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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補正及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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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加保同意書填寫有誤、資料不全,或信用卡交易未獲信用卡處理中心核准,經照會10個工作日內請將資料補正補全,俾益核發加保憑證;未於時限內補正補全者,一律以退保退費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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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醫療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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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實支實付之醫療給付,自10/1日起本公司接受副本收據理賠申請(僅
限於投保時,於要保書上確實告知投保其他保險公司之醫療險且為
本公司所同意承保者為限)。
02.若被保險人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扣
除全民健康保險幾付部份之差額再行幾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03.若被保險人未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就醫時,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之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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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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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險公司通過核保及繳費成功後,追碩自傳真至本公司收迄傳真日午夜十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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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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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本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限額為二百萬元(財政部92.12.29台財保字0920073327號函核備) 。
02.保險公司基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得就保險業務需要,將要保書上所載資料轉送產、壽公會建立電腦連線,以作為其他保險公司之核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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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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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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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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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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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商品核准字號:台財保字第092071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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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對於購買、付款及郵寄方式有任何問題,請參考投保流程,此外,您可直接透過客服中心詢問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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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客戶郵寄或傳真至本公司,當日內我們收到客戶資料,我們會以簡訊通知客戶確認,並當日送件保險公司核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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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核保時間為三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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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保結果,我們將以電郵及簡訊告知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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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寄出保單時,當日會以簡訊通知客戶,請客戶留意保單寄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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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郵資,保單寄送一率以郵局限時專送方式寄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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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服務地區僅限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區域,如超過上述區域請洽客服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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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於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並確認保費後三個工作天內寄出保險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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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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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盡量說明清楚,力求與原意一致並避免錯誤及疏漏,如有出入,請以保險公司解釋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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